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 告 陳健宗被 告 陳承哲
陳豐文陳品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言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管使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按共有土地之如何分別管理,應由全體共有人以契約為之,此與共有物之分割不同,不能由法院判決,各共有人訴請分管,於法無據(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㈡可資參照)。
為此,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均要到庭,若不克出庭,得出具委任狀委任其中一人,或二人同時委任一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