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上 訴 人 張淑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俊隆、曹武敬間請求解除建築套繪管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