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李綉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廣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27,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9,0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