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許翔柏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被 告 許耀成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被 告 許瑞麟訴訟代理人 林月英被 告 許傳賀訴訟代理人 胡美珍被 告 許載得訴訟代理人 劉嬌被 告 許涵茹兼 法 定代 理 人 薛玉卿被 告 施惠珠訴訟代理人 施惠如被 告 許久雄
許輝荐許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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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月華
盧素貞許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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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彩雲
曹平儀曹建興曹連興曹龍興
許佳萍陳淑美許家興許佳妙
許育旗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第三段所示之事項尚待調查,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3年1月26日前,就下列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㈠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
時,除該土地內,有部分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或部分當事人因繼承關係須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公同共有者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5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中,其中編號F、F1、J及N所示土地部分,是否有前述情形而得維持共有關係?若無,原告是否修正分割方案?㈡反對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之被告,應於前述期限前,提出分割方案。逾期未提出,即視為被告不提出分割方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法 官 林彥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