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6號上 訴 人 張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恩宮等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據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房屋110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90600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