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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白淑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敏男間執行異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