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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35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謝如玫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謝傳健之間返還存摺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附表:

①①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部分:反訴原告應有 部分1/4×22,400元×118㎡=660,800元。

②②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部分:反訴原告應有 部分1/4×22,400元×12㎡=67,200元。③

③同上段1336建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 號)部

分:反訴原告應有部分1/4×580,000元=145,000元④660,800元+67,200元+145,000元=873,000元。

裁判案由:返還存摺等
裁判日期: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