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94號原 告 李耿文被 告 林添助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道歉啟事,以作成宣傳單A4版面,發給當地頂廍村全體村民每人一份等語,嗣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此部分之訴,依上開規定已生撤回之效力。
二、次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命法官曾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行準備程序,並於該日準備程序終結;嗣於111年1月6日再開準備程序,並以函文通知原告提出相關錄影光碟及錄音譯文,並於111年3月9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錄影光碟。原告於準備程序終結後,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又提出新錄影光碟,請求勘驗光碟內容,顯屬逾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各款情事,依首引規定,自不得主張,本院亦毋庸審酌,先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晚間6時50分左右準備外出,被告將車停在主要幹道出入口,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以「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伊,貶損伊之人格與名譽。另被告有如附表之所示對伊公然侮辱行為,顯見被告毫無後悔之意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理由略以:對於刑事判決內容沒有意見,原告住家裝了很多攝影機,伊並無如附表之辱罵行為。在地檢署及調解時也跟原告道歉了,原告卻拒絕,反而要求開廣告車在村莊繞三個月道歉之後再談賠償,所以調解不成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12月30日晚間6時50分許,在彰化縣○
○鄉○○村○○巷0號前,因細故與原告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以「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原告,以此方式貶損原告之人格與名譽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被告上開行為,經刑事偵審結果,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確定,有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066號刑事簡易判決可憑,故應堪採信。另原告雖主張被告有附表之公然侮辱行為,然經本院勘驗原告於刑事庭所提出之現場光碟結果,被告均無公然侮辱原告之行為,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乏據,未能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108年12月30日有前述公然侮辱原告之行為,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茲審酌被告與原告素無瓜葛,僅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即於公開場所以不雅言語侮辱原告,貶損原告之人格與名譽,以及兩造各自陳明原告學歷為大學畢業,現於私人公司擔任領班,名下有不動產8筆,被告學歷為國小肄業,現無業,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綜合以上各情,認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應以三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金額,即屬過高,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㈣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就不再逐一論述。
㈤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徵裁判費,且本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因此無庸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附表】:
時間 原告主張被告有侮辱下列行為 勘驗光碟結果 109年9月7日 ①19時10分,被告說:李耿文 沒有懶叭。 ②19時10分33秒,被告說:幹你娘,李耿文沒有懶叭。 ①19時10分,有人在原告住處對面鐵皮屋內大小聲,未看到人,未錄到「李耿文沒有懶叭」的話。 ②19時10分25到33秒,有人在原告住處對面鐵皮屋內說:幹你娘機掰。未看到人,未錄到「李耿文沒有懶叭」的話。 ③19時13分10秒至15秒,原告回家開門進屋。 110年1月25日 ①17時23分,被告說:去告, 去告,麥轟幹。 ②18時1分,被告說:李耿文和女友在吸毒。 ③18時3分,被告說:李耿文向一隻狗被他女友叫來就來。 ④18時9分,被告說:李耿文和女友在吸毒。 ⑤18時13分,被告說:李耿文的女友晚上做愛時叫的很大聲。 ⑥18時14分,被告說:李耿文在家只穿一件內褲。 ⑦18時16分,被告說:李耿文和女友在吸毒。 均無聲音。 110年8月12日 ①影片1:47。被告在大聲宣 讀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 ②17時41分12秒(影片2:13至2:35),被告說:來、來、來。然後大聲宣讀原告在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內容。 ①影片1:47,有人在原告住處對面鐵皮屋前宣讀手上書面資料,但內容為何,錄音不清楚。 ②影片2:13至2:35,有人在宣讀手上書面資料,但內容為何,錄音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