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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葉美惠

送達代收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588,051元(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565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6,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