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陳淑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中文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一)特定之當事人;亦即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二)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三)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即因此故。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所提民事起訴狀之事實理由中僅載「請求由法院判決釐清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歸屬」等語,雖可知悉係因系爭車輛所有權歸屬所產生之紛爭,惟訴之聲明欄為空白,無法知悉原告究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本院前於民國110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原告雖於110年8月10日以補件聲明補正系爭車輛之市價、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郵政入戶匯款、匯票、電傳送現申請書、系爭車輛之行照、保險證等文件,然仍未補正訴之聲明為何,原告若欲請求確認系爭汽車之所有權歸屬被告,請原告於起訴狀之聲明欄記載:確認原告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如欲請求確認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歸屬被告,則於起訴狀聲明欄記載:確認被告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存在。究竟是何者,應以補正聲明狀表明。
三、提出民事起訴狀、補正聲明之書狀均應檢具繕本1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