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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2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王中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鳳之間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1,11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日期: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