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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羅彬育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