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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74號原 告 洪淑卿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員榮醫療社團法人之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惟查原告主張通行如附圖所示編號B及C部分土地,則有關原告因通行權可得受之利益,經鑑定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12,276元,有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製作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憑。則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978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9,8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