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葉潤美上列抗告人與葉聖通、葉純哲、葉瑞雲間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