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111年度家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兼反請求原告 林陳招弟上 訴 人即被 告兼反請求被告 林正勝
林家弘
林怡君
林郁慈
林怡杏上列上訴人因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及111年11月7日更正裁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800元,反請求部分核定為131,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418元、反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本訴裁判費123,418元、反請求裁判費2,160元,逾期不繳,駁回該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