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黄敏倉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原 告 黃瓊茹被 告 黄敏洲代 理 人 唐玲珠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被 告 王敏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