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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黄敏倉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原 告 黃瓊茹被 告 黄敏洲代 理 人 唐玲珠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被 告 王敏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