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 告 蕭家雄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號 蕭鍚滄 住臺東縣○○市○○里○○○街0號
蕭金勇蕭汝漢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被 告 蕭慶珍
蕭慶三
蕭如壎蕭明合蕭麗瑄
蕭明薌
蕭錦樑蕭錦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