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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古進弘

古進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順發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依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辯論意旨狀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①請求拆除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及返還全部土地部分,按該土地面積759.6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5,082元=41,843,5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②請求給付租金各183萬元共366萬元。③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之費用以各3,000元計算共6,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共45,509,592元(41,843,592元+3,660,000元+6,000元=45,509,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488元,扣除原告已繳135,376元,尚應補繳277,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