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祭祀公業葉南陽堂法定代理人 葉永祥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葉銘山(葉坤金之承受訴訟人)
葉銘章(葉坤金之承受訴訟人)
葉麗秋(葉坤金之承受訴訟人)
葉榮文
葉峻瑋葉慶文
葉金樹
黃榮貴
葉武雄
葉游玉鳳
葉更立葉白瓊珠葉宗禮葉春何葉春田葉秀玲高世村
高世維
蔡葉美英
姜惠美
葉嘉烈柯素英
葉偉志陳欣蓉
葉恩宇
葉彥呈
林文雄
林春美林美津
林淑梅
楊月理
葉讚發
葉阿雀
葉萬億
葉秉森
葉建材
葉妃娥
葉如玲
葉土生
周葉玉英
葉秀菊
葉水錦
葉依璁
葉宗憲葉庭甄葉垸伶葉清雄
葉明珠
蔡清泉
林順豐
林子翔林順平
林芸安
賴蔡阿梅
吳蔡瑞娟
蔡阿凉
蔡玉枝葉林玉
盧榮琳
盧奕丞盧玉齡盧利萍
盧世敏
黄清霖
黄仁傑黄燈城
黃景淯
黃琮翊黃麗華
黄麗卿
林瓊瑤
葉恩廷
葉玫君
葉玉粢
葉秀滿
葉翠琴
楊敏莖杜冠賢
杜元棋
杜益昇
杜佩芳
杜佩蓉詹孟儒詹孟勳詹佳蕙方杜麗玉杜麗美
林景森
林景川
林寶珠
柯葉素鑾
黄葉素櫻李海波(葉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榮森(葉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佩芬(葉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貞慧(葉鑾之承受訴訟人)
李榮城(葉鑾之承受訴訟人)
葉林阿顏
葉呈宗
葉春成
葉長昇
葉志國
葉錫堂
葉宗霖
葉元凱
葉讚成
葉吳小提
葉炳榮
葉木枝
葉家平
葉憲宗
葉畯凱
葉粘金微葉金芳
葉鴻志
葉淑美葉柯秀玉
葉淑霞
葉淑芬
葉淑暖
葉淑貞
葉清籃葉福建
陳葉阿菊
廖葉秀卿
葉桂州
葉士嘉
葉上菁
葉家郡
葉長翰
葉麗貞
葉麗華
葉澤源
葉宗如
葉桂森
葉川政附表一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蕭志英律師被 告 李澄鋒
陳李麗娜李素娥林輝煌林淑華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被 告 葉姿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①被告葉呈宗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1部分面積108.8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編號2部分面積90.91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四層混凝土房屋,及編號2-1部分面積2.1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②被告葉銘山、葉銘章及葉麗秋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部分面積249.9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同段120地號土地上,編號3部分面積0.0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及同段122地號土地上,編號3部分面積0.9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③被告黃榮貴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4部分面積4.79平方公尺、同段121地號土地上,編號4部分面積0.67平方公尺,及同段122地號土地上,編號4部分面積0.9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以及應將同段119地號土地上,編號5部分面積4.87平方公尺、同段121地號土地上,編號5部分面積5.36平方公尺,及同段122地號土地上,編號5部分面積4.5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④被告葉銘山、葉銘章及葉麗秋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6面積103.08平方公尺,及同段122地號土地上,編號6部分面積1.5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⑤被告葉武雄、葉游玉鳳、葉更立、葉春成、葉白瓊珠、葉宗禮
、葉春何、葉春田、葉秀玲、高世村、高世維、蔡葉美英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8部分面積70.9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三層混凝土房屋,以及編號i長度10.6公尺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⑥被告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
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10部分面積145.7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編號11部分面積21.1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編號12部分面積9.78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及廁所,及編號h長度29.9公尺及編號h1長度1.8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⑦被告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等
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13部分面積6.4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廁所,及編號14部分面積35.58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鴿舍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⑧被告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
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15部分面積487.16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⑨被告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等
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15-1部分面積20.08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鐵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⑩被告葉清籃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15-2部分面積9.70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廁所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⑪被告葉錫堂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16部分面積163.0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二層混凝土房屋,編號17部分面積65.1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混凝土平房及編號18部分面積26.5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⑫被告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
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蔡清泉、林順豐、林子翔、林順平、林芸安、賴蔡阿梅、吳蔡瑞娟、蔡阿凉、蔡玉枝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19部分面積106.7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及圍牆,及編號20部分面積7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⑬被告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
葉麗貞、葉麗華、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盧榮琳、盧奕丞、盧玉齡、盧利萍、盧世敏、清霖、仁傑、燈城、黃景淯、黃琮翊、黃麗華、麗卿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1部分面積154.01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⑭被告葉林玉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21-1部分面積6.5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⑮被告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應將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2部分面積8.5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及廁所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⑯被告葉榮文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23部分面積99.36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編號23-1部分面積68.2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編號24部分面積
5.70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及編號25部分面積18.96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⑰被告葉金樹、葉銘山、葉銘章、葉麗秋、李澄鋒、陳李麗娜、
李素娥、林輝煌、林明煌、林淑華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6-1部分面積117.8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編號a長度3.6公尺及編號c長度6.8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⑱被告葉峻偉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26-2部分面積217.6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及編號b長度3.2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⑲被告姜惠美、葉嘉烈、柯素英、葉偉志、陳欣蓉、葉恩宇、葉
彥呈、林文雄、林春美、林美津、林淑梅、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葉依璁、葉宗憲、葉庭甄、葉垸伶、葉清雄、葉明珠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7部分面積65.02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及編號e長度3.7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⑳被告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
秀滿、葉翠琴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7-1部分面積17.88平方公尺土地上磚造平房之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㉑被告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
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8部分面積60.50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及編號d長度1.4公尺之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㉒被告葉慶文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29部分面積31.37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及平房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㉓被告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
秀滿、葉翠琴、楊敏莖、杜冠賢、杜元棋、杜益昇、杜佩芳、杜佩蓉、詹孟儒、詹孟勳、詹佳蕙、方杜麗玉、杜麗美、李海波、李榮森、李榮城、李佩芬、李貞慧、林景森、林景川、林寶珠、柯葉素鑾、葉素櫻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0部分面積92.9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及編號31部分面積1.87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㉔被告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
葉麗貞、葉麗華等人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2部分面積132.2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磚造平房、及編號f長度54.5公尺、編號g長度1.6公尺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㉕被告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應將坐落彰化
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部分面積11.10平方公尺土地上之混凝土平房、編號34部分面積88.7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混凝土平房、編號35部分面積20.85平方公尺土地上之混凝土平房、編號36部分面積16.30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雨棚、及編號37部分面積40.23平方公尺土地上之二層混凝土房屋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㉖第一至二十五項之履行期間為貳年。
㉗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經現場測量地上物分布情形如附圖(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0年5月12日和土測字第671號)所示,原告復查得地上物事實上處分權人及繼承人後,而為訴之變更及追加,因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程序上合於上開規定。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葉鑾於110年12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海波、李榮森、李榮城、李佩芬及李貞慧等5人,被告葉坤金業於111年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銘山、葉銘章及葉麗秋等3人,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核屬有據。另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假執行之聲請,合於民事訴訟法第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又本件除被告葉榮文、葉慶文、葉金樹、林輝煌、林明煌、林淑華及附表一之被告以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除履行期間及訴訟費用負擔外,其餘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主張略以:
㈠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均為原告所有,現由葉永祥管理,被告或被告之先祖均無正當權源,在上開土地上興建如附圖所示之建物及地上物,經查詢有事實上處分權人及繼承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均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被告拆除地上物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㈡原告並未與被告就系爭土地成立使用借貸關係,祭祀公業土
地,常因管理人過世未再合法選任管理人,致派下土地未能有效清理而遭無權占有,自不能因占用土地即推論有默示之使用借貸關係存在。被告所提出之69年及72年之田賦代金繳納通知書,其上之納稅義務人祭祀公業葉南陽堂使用人葉耀焜,即知葉耀焜僅係土地之使用人或代繳人,非屬納稅義務人,無從僅憑代繳地價稅推論代繳者與土地所有權人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且該田賦代金繳納通知書上所列之使用人,係使用土地之人,並非係認使用土地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成立使用借貸關係。至於房屋稅之繳納,僅係政府之行政管理措施,與房屋坐落土地係何法律權源無涉。被告所有之建物如何申請用水用電,原告並不知悉,若被告並無原告管理人之同意書,即知兩造間並無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另被告葉志國與原告之派下員葉永祥曾就確認祭祀公業葉南陽堂之派下權存在或不存在提出訴訟,業經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葉志國對祭祀公業葉南陽堂之派下權不存在,而葉志國於該案係主張其祖先世居在系爭祭祀公業所有之土地上,且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可知被告等使用系爭土地,非係基於使用借貸關係等語。
三、被告方面:㈠附表一之被告答辯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⒈原告對系爭土地並無所有權,有土地台帳登記簿謄本為證。
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為被告葉志國等人之前代祖先所興建,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當事人,否則當事人不適格。對原告主張附圖所示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繼承人,均如附表二所示一節,並不爭執,然被告葉志國等人一直以來均占有系爭土地,並有繳納地價稅、房屋稅及水電費,依客觀事實之舉動,兩造已成立默示使用借貸,被告葉志國等人之祖先借貸系爭土地之目的均在供建造祠堂、房屋以為祭祀、居住之用,後由被告葉志國等人繼承及占有,此由系爭房屋均已歷史悠久,由祖傳父,由父傳子,由子傳孫,至今被告葉志國等人仍繼續在系爭房屋中供奉、祭祀祖先及居住生活,是則被告葉志國等人仍繼續使用借貸系爭土地,供原有之祠堂、房屋坐落,以為祭祀、居住之所,其使用借貸之目的有繼續性,且難謂借貸目的已經完畢,故被告葉志國等人依使用借貸之目的繼續使用系爭土地,有正當權源,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葉志國等人已不使用系爭房屋以供居住或系爭房屋已不堪住用,故其請求本件拆屋還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⒉至於原告所稱因為被告在另案被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所以認
定適用土地非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則屬有誤,因有無派下權乃是身分上的問題,一、兩百年前對於被告等之派下權尚無爭議時,使用借貸已經成立,派下子孫使用祭祀公業的系爭土地還是基於使用借貸,另案判決確認被告等並無派下權,不影響已經成立的使用借貸關係之存在。又考量被告等人及其家屬多達十餘人,且被告等人自日據時期至今已居住系爭土地上逾百年,並為居住、廟堂祭祀、小孩就學等,覓地移居不易、轉學須有年級銜接,如不為被告勝訴判決,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規定,酌定原告應同意給予三年之履行期間,以兼顧兩造利益等語。
㈡被告葉慶文、葉榮文、林輝煌、林明煌、林淑華答辯聲明求
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不知以前祖先發生何事,但已好幾代長期居住在此,也有繳納地價稅稅金。聽說建商找到原告法定代理人要將整個土地取回來做開發,渠等並無侵占的意思。原告未商量如何補償地上物,如果拆除地上物,渠等將來無處可去,希望能承購等語。
㈢被告葉金樹答辯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系爭土地
是共有地並不是葉永祥獨資的土地,經由祖先努地開墾,已有六代子孫居住於此,並非侵占,希望由政府處理,原告不可請求拆屋還地。使用之建物是是我父親葉海中蓋的,是倒了之後再翻新,現在房子屋頂壞了,我也有繳納地價稅等語。
㈣被告葉坤金前曾前到場答辯略以:我的房子沒有辦保存登記,但有房屋稅單,而且我還有繳地價稅等語。
㈤被告蔡清泉、林順豐、林順平、賴蔡阿梅、吳蔡瑞娟、蔡阿
凉、蔡玉枝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場答辯略以;渠等為葉見成之繼承人,對於複丈成果圖測量結果無意見,不清楚房屋有無辦理保存登記及是否合法占有系爭土地等語外,被告蔡清泉答稱房子是葉見成蓋的等語。上開其餘被告則稱不清楚是誰蓋的等語。
㈥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到場兩造不爭執事項:㈠附圖所示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繼承人,均如附表二所示。
五、到場兩造爭執事項:⑴被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是否成立默示使用借貸關係?⑵如原告之訴有理由,是否另定履行期間?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現管理人為葉永祥等語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函等為證,應堪採信。附表一之被告雖有爭執,然並無證據足以推翻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事實,故附表一被告所辯,與上開事證不符,未能採取。
㈡原告又主張系爭土地上有如附圖所示之建物及地上物,經查
詢有事實上處分權人及繼承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分別如附表二所示等語,有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資料等卷可稽,且系爭土地上有關地上物分布情形,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派員至現場勘測,製有附圖所示之土地複丈成果圖等情,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未到場之被告亦未做何爭執,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請求返還所有物或排除侵害之訴,若原告已證明對於系爭物有所有權之存在,而被告係以有權占有為抗辯者,應由被告對於其有占有權源負舉證之責。再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而對無權占有人之使用未加異議,僅單純沈默而未為制止者,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亦非默許同意繼續使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均無正當權源占有系爭土地等語,則為到場被告所爭執,並各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依葉畯凱、葉耀焜之地價稅資料(卷三99、101頁),固可知
悉葉畯凱曾以代繳人名義、葉耀焜曾以使用人名義繳交系爭土地之地價稅,然此僅得證明代為繳納系爭土地之地價稅而已,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有同意被告使用系爭土地之意思,自難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有何達成使用借貸之合意。至於葉清水、葉進雄、葉金樹等人繳納之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由此可知,繳納房屋稅與是否合法使用系爭土地並不相關。另依自來水法第61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又依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用水人新裝用水設備通過之土地,為既成道路者,如申請用水人書面承諾該土地之使用發生爭執時願自行負責處理者,得免提同意書。因此葉春成所提出之台灣自來水公司裝置證明,既未能提出原告之使用同意書,同樣無法由此證明已得原告同意使用系爭土地。此外,被告並未能舉證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或地上物於建造時,原告究竟有何舉動或其他情事,而可推知其效果意思為默示使用借貸之意思表示,故僅得認為係單純之沉默。依前揭說明,當時系爭土地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人之使用未加異議,僅單純沈默而未為制止者,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亦非默許同意繼續使用,無法認定兩造之間或原告與被告之先人間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是基於默示使用借貸契約有權占用系爭土地。從而,被告抗辯其等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系爭土地非無權占有等語,應非可採。
⒉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建物及地上物,有事實上處分權人及繼承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既無合法占有權源,原告本於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如主文第1至25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被告等人日後是否再與原告另訂租賃契約,亦不失為解決問題之方法,然此係另一問題,附此敘明。
⒊另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17條第1項、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前段(下合稱兩公約)關於適足居住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所保障之適足居住權,乃指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尊嚴及不受非法侵擾之適足居住環境,非謂人民在未取得或已喪失正當權源情況下,仍得執此違法占有使用他人之不動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7號民事判決),法院僅得在個案中於現行法規範內衡酌保障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之適當方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7號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61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再按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審酌部分被告已有長期居住於系爭土地之事實,且若無相當之經濟能力,亦難以期待居住於現址者能在短時間之內完成家中物品之整理,並覓得可以安身之處所,堪認其等境況一時搬遷確實屬不易,核其性質非長時間不能履行,因此在現行法規範內,保障原告權利之同時,亦應考量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認為有定履行期間之必要,並以履行期間為2年,兼顧雙方之利益。
㈣至於附圖中有部分使用人誤載之情形,經比對後應以附表二
之內容為準,併予敘明。末以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就不再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㈤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
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附表一: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盧江陽律師、蕭志英律師代理之被告:
被告葉林阿顏、葉呈宗、葉春成、葉長昇、葉志國、葉錫堂、葉宗霖、葉元凱、葉讚成、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葉桂州、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葉麗貞、葉麗華、葉澤源、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附表二
⑴複丈成果圖編號1鐵棚、編號2之四層混凝土房屋、編號2-1之鐵棚,是被告葉呈宗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 ⑵複丈成果圖編號3鐵棚、編號6之磚造平房是葉坤金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繼承人為葉銘山、葉銘章、葉麗秋,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⑶複丈成果圖編號4雨棚、編號5雨棚,是被告黃榮貴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 ⑷複丈成果圖編號8之三層混凝土房屋、編號i圍牆,是被繼承人葉吳罔腰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葉吳罔腰之繼承人,為葉武雄、葉游玉鳳、葉更立、葉春成、葉白瓊珠、葉宗禮、葉春何、葉春田、葉秀玲、高世村、高世維、蔡葉美英(卷二53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⑸複丈成果圖編號10之磚造平房、編號11之磚造平房、編號12之雨棚及廁所、編號h、h1之圍牆,是被繼承人葉東碧之祖先所建,葉東碧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均誤載為葉長昇),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東碧之繼承人,為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⑹複丈成果圖編號13之廁所、編號14之鐵棚鴿舍,是被繼承人葉耀焜之祖先所建,葉耀焜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葉耀焜之繼承人,為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卷二189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⑺複丈成果圖編號15之磚造平房,是被繼承人葉溪之祖先所建,葉溪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志國),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溪之繼承人,為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卷二189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⑻複丈成果圖編號15-1之鐵棚,是被繼承人葉清水之祖先所建,葉清水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志國父親),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清水之繼承人,為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卷二189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⑼複丈成果圖編號15-2之廁所,是被告葉清籃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 ⑽複丈成果圖編號16之二層混凝土房屋、編號17之混凝土平房、編號18之雨棚,是被告葉錫堂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⑾複丈成果圖編號19之磚造平房及圍牆,編號20之磚造平房,是被繼承人葉見成所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葉見成之繼承人,為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蔡清泉、林順豐、林子翔、林順平、林芸安、賴蔡阿梅、吳蔡瑞娟、蔡阿凉、蔡玉枝(卷二189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⑿複丈成果圖編號21之磚造平房,是被繼承人葉爐漢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宗霖)。葉爐漢之繼承人,為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葉麗貞、葉麗華、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盧榮琳、盧奕丞、盧玉齡、盧利萍、盧世敏、黄清霖、黄仁傑、黄燈城、黃景淯、黃琮翊、黃麗華、黄麗卿(卷二274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⒀複丈成果圖編號21-1之雨棚,是被告葉林玉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宗霖),未辦理保存登記。 ⒁複丈成果圖編號22之雨棚及廁所,是被繼承人葉文津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宗霖),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文津之繼承人,為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卷二274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⒂複丈成果圖編號23、23-1之磚造平房,編號24、25之雨棚,是被告葉榮文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23-1誤載為柯英輝),未辦理保存登記。 ⒃複丈成果圖編號26-1之磚造平房,編號a、c之圍牆,是被告葉金樹之父葉海中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海中之繼承人,為葉金樹、葉銘山、葉銘章、葉麗秋、李澄鋒、陳李麗娜、李素娥、林輝煌、林明煌、林淑華(卷三229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⒄複丈成果圖編號26-2之磚造平房,編號b之圍牆,是被告葉峻瑋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 ⒅複丈成果圖編號27之磚造平房,及編號e之圍牆,是被繼承人葉春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慶文),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春之繼承人,為姜惠美、葉嘉烈、柯素英、葉偉志、陳欣蓉、葉恩宇、葉彥呈、林文雄、林春美、林美津、林淑梅、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葉依璁、葉宗憲、葉庭甄、葉垸伶、葉清雄、葉明珠(卷二81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⒆複丈成果圖編號27-1之磚造平房,是被繼承人葉金水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元凱等5人),未辦理保存登記。葉金水之繼承人,為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秀滿、葉翠琴(卷二354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⒇複丈成果圖編號28之磚造平房、編號d之圍牆,是被繼承人葉東碧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慶文、葉土生),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東碧之繼承人,為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卷二81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複丈成果圖編號29之雨遮及平房,是被告葉慶文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未辦理保存登記。 複丈成果圖編號30之磚造平房、編號31之雨棚,是被繼承人葉水柳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元凱等5人),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水柳之繼承人,為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秀滿、葉翠琴、楊敏莖、杜冠賢、杜元棋、杜益昇、杜佩芳、杜佩蓉、詹孟儒、詹孟勳、詹佳蕙、方杜麗玉、杜麗美、李海波、李榮森、李佩芬、李貞慧、李榮城、林景森、林景川、林寶珠、柯葉素鑾、黄葉素櫻,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複丈成果圖編號32之磚造平房、編號f、g之圍牆,是被繼承人葉乾隆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林阿顏),未辦理保存登記。葉乾隆之繼承人,為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葉麗貞、葉麗華(卷二274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 複丈成果圖編號33、34、35之混凝土平房,編號36之雨棚、編號37之二層混凝土房屋,是被繼承人葉清水取得事實上處分權(附圖誤載為葉讚成等4人),未辦理保存登記。葉清水之繼承人,為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卷二81頁),未就此部分做遺產分割。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 當事人姓名 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01 葉呈宗。 6.5% 02 葉銘山、葉銘章、葉麗秋。 11.5%連帶負擔。 03 黃榮貴。 0.7% 04 葉武雄、葉游玉鳳、葉更立、葉春成、葉白瓊珠、葉宗禮、葉春何、葉春田、葉秀玲、高世村、高世維、蔡葉美英。 2.3%連帶負擔。 05 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 5.7%連帶負擔。 06 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 1.4%連帶負擔。 07 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 15.7%連帶負擔。 08 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 0.7%連帶負擔。 09 葉清籃。 0.4% 10 葉錫堂。 8.2% 11 葉吳小提、葉炳榮、葉木枝、葉家平、葉憲宗、葉畯凱、葉粘金微、葉金芳、葉鴻志、葉淑美、葉柯秀玉、葉志國、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清籃、葉福建、陳葉阿菊、廖葉秀卿、蔡清泉、林順豐、林子翔、林順平、林芸安、賴蔡阿梅、吳蔡瑞娟、蔡阿凉、蔡玉枝。 5.8%連帶負擔。 12 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葉麗貞、葉麗華、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盧榮琳、盧奕丞、盧玉齡、盧利萍、盧世敏、黄清霖、黄仁傑、黄燈城、黃景淯、黃琮翊、黃麗華、黄麗卿。 5%連帶負擔。 13 葉林玉。 0.3% 14 葉林玉、葉澤源、葉宗霖、葉宗如、葉桂森、葉川政。 0.3%連帶負擔。 15 葉榮文。 6.2% 16 葉金樹、葉銘山、葉銘章、葉麗秋、李澄鋒、陳李麗娜、李素娥、林輝煌、林明煌、林淑華。 3.8%連帶負擔。 17 葉峻瑋。 7% 18 姜惠美、葉嘉烈、柯素英、葉偉志、陳欣蓉、葉恩宇、葉彥呈、林文雄、林春美、林美津、林淑梅、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葉依璁、葉宗憲、葉庭甄、葉垸伶、葉清雄、葉明珠。 2%連帶負擔。 19 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秀滿、葉翠琴。 0.5%連帶負擔。 20 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葉秉森、葉長昇、葉建材、葉妃娥、葉如玲、葉土生、葉慶文、周葉玉英、葉秀菊、葉水錦。 2%連帶負擔。 21 葉慶文。 1%連帶負擔。 22 林瓊瑤、葉恩廷、葉姿君、葉玫君、葉元凱、葉玉粢、葉秀滿、葉翠琴、楊敏莖、杜冠賢、杜元棋、杜益昇、杜佩芳、杜佩蓉、詹孟儒、詹孟勳、詹佳蕙、方杜麗玉、杜麗美、李海波、李榮森、李佩芬、李貞慧、李榮城、林景森、林景川、林寶珠、柯葉素鑾、黄葉素櫻。 3%連帶負擔。 23 葉桂州、葉林阿顏、葉士嘉、葉上菁、葉家郡、葉長翰、葉麗貞、葉麗華。 4.2%連帶負擔。 24 楊月理、葉讚發、葉讚成、葉阿雀、葉萬億。 5.8%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