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郭雅各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被 告 郭孟卿
郭洪銘訓郭偉儒
郭穎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經第一審、第二審判決後,經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尚未確定,業經原告陳明並提出相關判決在卷可稽,自足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與裁判,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段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