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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莊晴富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被 告 林定翊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追加被告 蔡淳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被告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彰化縣○○鄉○○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定翔應自系爭房屋等建物遷出,並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等語。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原所有權人即訴外人即被告林定翔之子林弘偉,業已另案訴請確認其與原告及訴外人白景文間就系爭房及其坐落之土地間信託關係不存在,被告並應將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下稱另案)審理中,是本件原告是否具有系爭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之所有權人地位,顯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請准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審閱無訛。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訴訟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