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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何文舜訴訟代理人 何佳恩被上訴人 何文堯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複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家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在該家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家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姚銘鴻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