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 何文舜訴訟代理人 何佳恩被上訴人 何文堯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複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家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在該家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家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姚銘鴻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