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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74號被上訴人即原 告 莊進祿

莊輝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忠良

莊忠明莊永松莊銘鍾詹秀枝莊松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在基

莊銀煌上列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確認通行權,係以被上訴人主張通行面積所得增加之價值為訴訟標的,經本院核定以送鑑定後之新臺幣(下同)963,973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被上訴人起訴時僅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7,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