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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事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13號抗 告 人即聲 請 人 黃穹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孟儀間聲明異議(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111年度事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