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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7號聲 請 人 黃詹瑞菊關 係 人 詹炎山

詹光富

黃書婷

黃星霈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日所為102年度亡字第33號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年2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受死亡宣告人,因於民國94年2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繫,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父丙○○誤認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在案(102年度亡字第33號)。今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3年3月3日以102年度亡字第33號裁定宣告於101年2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舊式身分證影本等資料所示,其於44年5月1日出生,戶籍設於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第二任配偶為黃叔藏;再經聲請人到庭說明其家庭成員及婚姻狀況,可知其曾有二段婚姻,於第一段贅婚中育有一男二女即關係人乙○○、戊○○、丁○○等三人,而戊○○與丁○○皆由第二任配偶黃叔藏收養等情,均與本院調取之上開卷宗資料相符,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2年度亡字第33號裁定所為之死亡宣告之甲○○○,應為同一人。綜上事證,足認關係人丙○○於102年間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時,受宣告死亡之人甲○○○仍存活而未死亡,是本院前所為之102年度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宣告甲○○○於101年2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即有不當,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