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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654號聲 請 人 顏麥蘭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謝美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美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美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嗣依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或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項為公示催告。茲因被繼承人謝美真之遺產經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分割遺產事件判決確定,被繼承人謝美真應收到補償金新臺幣(下同)1,924,144元,故本件容有酌定報酬之必要,被繼承人之遺產如有剩餘,其餘額將依規定匯回國庫,為此聲請酌定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美真之遺產管理人,本件並未經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又聲請人陳報其管理遺產之職務僅餘收取補償金及提存國庫,從而有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二)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括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參與分割遺產事件之程序、收受文件等事宜,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8家繼訴字第71號及110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卷足認為實。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實際到庭進行訴訟程序等事項及遺產法律關係相對單純等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