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代 理 人 李曉玫複代理人 李鴻良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洪勝松(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街000巷000號,民國102年3月24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2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0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勝松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有之不動產經公法上債權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為強制執行,本次經執行遺產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3筆土地應有部分(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9年度營稅執字第41474號等行政執行事件執行中)並有部分遺產拍定,為此依民法第1183條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17,280元及本次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80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9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民國(下同)110年12月2日及111年3月25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彰執禮109年營稅執字第00041474號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13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按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然衡諸被繼承人負債恐大於遺產,有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四、次查,本院審酌聲請人業已公示催告、登報等管理遺產行為,及參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9年度營稅執字第41474號等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程序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並參考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及遺產拍定價格,認聲請人請求酌定管理報酬為17,280元並無不當,爰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