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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924號聲 請 人 馮國賓上列聲請人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

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