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267號聲 請 人 陳美玲

陳嘉再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09條、第12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依同法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惟仍需審查其形式上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而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該遺囑須形式上有效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之無爭執之情形下,始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86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萬盛於民國111年7月5日死亡,生前已立有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郭俊麟事務所作成104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1376號公證書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惟該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且無法由親屬會議指定,為此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系爭遺囑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經系爭遺囑、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開會通知及交寄大宗函件執據影本等件為證;惟查,本件聲請人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陳嘉宏,於本院訊問時主張:系爭遺囑內容不公平,有侵害其特留分,不同意由聲請人執行系爭遺囑內容,將與律師討論後,主張相關權利或提起訴訟,並請求駁回本件聲請等語,有本院111年12月27日訊問筆錄可稽,顯見繼承人陳嘉宏對系爭遺囑有所爭執。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及見解未合,本件無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