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71號聲 請 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吳皇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皇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36號、第108年度司繼字第1049號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皇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633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彰化縣○○鎮○○巷00號之建物,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82號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且拍定,故本件有先行酌定報酬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36號、第108年度司繼字第1049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吳皇輝之遺產管理人,又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有即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製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收受文件等事宜,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36號、第108年度司繼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遺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清冊、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暨公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82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5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