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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72號聲 請 人 吳榮昌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張火順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火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火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下稱128地號)土地,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下稱執行署彰化分署)行政執行程序拍賣且拍定,故本件有先行酌定報酬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45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張火順之遺產管理人,又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被繼承人所遺128地號土地業經執行署彰化分署拍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有即時於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製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參與行政執行程序、收受文件等事宜,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遺章欠稅查復表、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清冊、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遺產稅申報書、執行署彰化分署函(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5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