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74號聲 請 人 謝文明律師即黃琦勝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琦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萬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琦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8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琦勝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09年9月28日起,陸續依法清查遺產狀況並管理迄今,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7255號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於111年5月31日進行第2次拍賣,因無人應買經債權人之一聲明以當次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聲請人管理遺產囊括遺產行政管理程序、協助債務協商、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程序繁雜,約二年有餘,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代墊之遺產管理費用(聲請與第三人侯文欽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調解事件程序費用)2,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85號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琦

勝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7255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由債權人之一聲明已拍賣最低價額承受,上情經本院職權調卷查閱為實;又本件並未經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陳報

遺產清冊、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與抵押債權人進行債務確認及協商、受理債權人陳報債權、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及辦理相關遺產管理業務,於管理遺產期間,已支出代墊費用即聲請調解程序費用共計2,000元,並提出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清單、本院110年度司家催第1號民事裁定、債權人陳報債權文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文、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函及本院110年度員司調字第21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並考量參與本件遺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債權人多寡及法律關係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80,000元為適當,及確定遺產管理人已支出代墊費用2,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