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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催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聲 請 人 廖久慧上列聲請人廖久慧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廖久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是否為全體繼承人共二人?倘是,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二人,全體聲請人併於聲請狀之狀尾蓋章或簽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