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聲 請 人 李增欽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是否為全體繼承人共三人?倘是,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三人,全體聲請人併於聲請狀之狀尾蓋章或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