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30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30818號債 權 人 周○○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陳○○上列當事人間與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處怠金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行為非他人所能代為履行者,係指給付內容之行為不具替代性,債務人本身不為該行為時,即不能達原來請求之目的,乃以間接強制之方法,對債務人施以心理壓迫,促使其自行履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債權人執本院110年度司家調字第000號調解筆錄正本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方式與未成年子女陳○○及陳○○會面交往。本院執行處於民國111年7月1日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之日起15日內自動履行,並於同年月5日送達該執行命令。為維護受探視子女心理健康與良好親子關係,另經本院執行處於111年8月1日囑託本院家事法庭協助執行在案。嗣債權人於112年1月18日及同年3月6日陳報債務人仍未依前揭執行命令自動履行。

㈡次依本院家事法庭112年3月22日彰院毓家調111司家助執字第

0號函載明:「本庭受囑託後曾前後二次於111年9月8日、111年10月28日協助兩造擬定替代方案,債務人均未能依約試行,嗣於111年12月30日調查期日,債務人當庭表示願依執行名義履行,然最後仍未履行。評估債務人履行意願低落…又本庭於111年10月28日請求彰化縣政府駐本院家事服務中心指派社工協助陪同未成年子女與債權人相處,經觀察親子間互動關係親密。債務人亦於本庭111年9月8日調查期日自陳小孩可以跟債權人相處,不排斥、也不會抗拒債權人等語。顯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良好,債務人無不能促成會面交往之正當理由…本庭另請家事調查官協助調查,其調查結果略以『債務人未能鼓勵未成年子女與債權人會面並安撫子女情緒,且未能就會面和子女照顧事宜與債權人保持聯繫或回應,友善父母態度不足…實地訪視期間,觀察債務人和其母親未能避免於未成年子女面前談及兩造衝突情形。評估債務人抗拒未成年子女與債權人會面,可能將自己的感受投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未成年子女可能因想要照顧債務人的心情,想迴避雙方衝突的場合和忠誠壓力等而形成拒绝探視的反應。然觀察未成年子女過往由兩造協力照顧,與兩造皆有正向情感依附,拒絕探視恐非其真實意願。』益證未成年子女未能順利依執行名義與債權人會面交往,債務人實有可歸責之處乙節。據上,足認債務人於收受本院執行命令後無故拒不履行,乃依首揭之規定處債務人怠金以示警惕,期債務人履行協調、幫助會面交往之義務,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裁判案由:會面交往
裁判日期: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