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黃妙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秀川一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111年7月起至民國112年6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2年7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前開方案係以每月為1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13,640元。聲請人原從事開廣告車業務,然因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結束,景氣持續低迷之,且目前確診者增多,聲請人年紀偏高,具慢性病史,接不接工作,都得猶豫再三,而廣告車業亦因疫情影響,工作頓時劇減,致收入減少,入不敷出。是以,聲請人有前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爰聲請本院裁定自111年7月起至112年6月止,延長履行期限一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黃妙景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6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次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中,以開廣告車為業之薪資收入作為其履行更生方案之來源,然今年(111年)5月份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再起,致百業多少受有影響,是聲請人稱其因疫情關係至收入減少,應可採信為真實。又目前國外疫情反覆,變種病毒似有再次蔓延之情形,疫情是否能獲得有效控制,仍待觀察,是本件聲請人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111年7月起至112年6月止,停止履行12個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另本件聲請人曾經本院以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裁定,准予延展履行更生方案一年,若加計本次延展履行期限,已達首揭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之上限規定,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延展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