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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思傑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呂亮毅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琄上列當事人聲請延展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司消債聲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關於主文「(即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8日止,共一年停止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8日止,共二年停止履行)」。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延展履行期限
裁判日期: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