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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蕊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由彰化地方檢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共同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狀(狀上應蓋有機關關防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二、承上,若由自然人代為聲請,請提出上開三機關之委任狀(委任狀仍應蓋有機關關防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