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5號抗 告 人 郭孟卿
郭洪銘訓郭偉儒郭穎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5號抗 告 人 郭孟卿
郭洪銘訓郭偉儒郭穎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