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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徐鈺捷

徐浚碩法定代理人 鄭名珍共 同代 理 人 周復興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聶嘉嘉律師相 對 人 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代 理 人 黃照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紀敏滄會計師(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設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之附註、營業報告書、所有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明細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均為相對人繼續6個月以上之股東,合計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1%以上。聲請人二人之父親徐憲章原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徐憲章於民國(下同)99年6月13日死亡後由聲請人祖母徐施素枝擔任董事長,嗣徐施素枝於101年8月13日死亡後,由聲請人之大姑徐惠玲接任董事長,惟其獨攬大權,處處侵害聲請人之股東權益,於辦理徐施素枝遺產登記時,侵害聲請人繼承相對人之股份,蓄意將聲請人應繼股份登記為聲請人大姊徐斐筠所有,嗣經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始物歸原主。再者,自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時起,未曾分配聲請人股利,直至聲請人起訴請求,股東權益始獲得保障;甚至歷年來相對人未曾依法通知聲請人參加股東會並偽造不實股東會議紀錄,且多次阻止聲請人二人母親過問相對人公司事務,並隱瞞業務狀況、亦不交代公司資產流向。

㈡相對人於102年4月10日以新臺幣(下同)7000萬元價額出賣

相對人持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予全有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惟相對人始終無法清楚交代 相關買賣流程、磋商條件如何訂定、資金流向,且據臺灣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5456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徐惠玲辯稱:上揭不動產賣7,000萬,扣除增值稅等相關費用後實拿6,463萬5,018元,且未提出任何事證空言泛稱上揭不動產賣價有高於市場行情,因為有人說價格賣的不錯,比隔壁賣的好云云。惟上揭不動產扣除增值稅336萬4,982元後,仍有200萬元差額未交代資金流向,交易過程是否善盡忠實義務,尚有究明之必要。

㈢相對人於102年5月間分別向徐施素枝之繼承人徐惠玲、徐惠

敏、徐宇岑、徐斐筠、徐汶琪、徐旻宣、徐鈺捷、徐浚碩講買繼承自徐施素枝之彰化縣溪湖鎮鳳山段687-1、688、689、690、691、692、693、694地號等八筆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號房屋,相對人始終無法清楚交代相關買賣流程、磋商條件如何訂定、資金流向,且據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僅可確認上揭不動產於103年2月26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所有人登記為相對人欽成公司,然仍無法清楚說明,相對人與各繼承人間之實際買賣價金各自為何、是否如實付款,是否侵害特定繼承人或圖利特定繼承人,仍有檢查之必要。

㈣自徐惠玲接掌相對人董事長起,頭一年(即101年)相對人自

聲請人二人之父親、祖母千辛萬苦所積攢上億元之保留盈餘竟全數歸零,一夕之間不知去向,實令人匪夷所思。甚至,相對人每經聲請人二人詢問鉅額保留盈餘之處置,竟拒不回答,更拒絕提供相關帳目資料,實啟人疑竇,恐致相對人財務不健全,而侵害股東權益之疑,對此,顯有深入調查之必要。

㈤相對人曾於95年6月1日至汶萊斯里巴加灣市轉投資設立欽成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至中國大陸轉投資設立子公司「喬冠自行車車料(深圳)有限公司」(下稱喬冠公司)、「欽成車料(太倉)有限公司」(下稱欽成太倉公司),而喬冠公司再行轉投資於英屬維京群島設立之孫公司,即瑞致達(英屬維京群島) 有限公司,欽成太倉公司再行轉投資於太倉市順達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等情,然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均未見相對人轉投資公司等關係企業之關係報告書、財務報表、資金往來、損益情形,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相對人境外公司財務業務缺漏,將影響相對人之財務業務健全與否,亦攸關相對人資產評估之正確性,是否有隱匿財產之虞,顯有深入調查之必要。

㈥為一次性檢查相對人之財務、業務、財產狀況健全與否,猶

應稽查相對人之人事支出費用,是否合理、是否隱含人頭員工,坐領高薪,用以消化相對人之高額營收、盈餘,實有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及其必要,聲請檢查相對人自101年起至開始檢查日止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之附註、營業報告書、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包含所有勞務支出費用。㈦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1年起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㈠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所定會計憑證保存期限,本件檢查範圍應以自101年度至110年度為合理。

㈡102年4月10日及102年5月間土地交易案件,業經當年會計師

及稅務機關之審核,並無疑義,況102年5月間之土地交易案件,聲請人亦為交易之當事人,交易當下並無疑義,且業經聲請人提起背信等告訴,經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5456號不起訴處分書,亦已調查清楚,近10年後再聲請檢查人調查,顯無必要。

㈢有關保留盈餘部分,聲請人業已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字第151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業已給付完畢,實無另請檢查人再次檢查之必要。

㈣有關聲請人所謂轉投資境外公司部分,與相對人無關,聲請

人所提之境外公司,係由股東等人個人投資,與相對人無涉,為此,針對該部分,並無聲請檢查人調查之必要。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修正後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為有限公司所準用。考諸其立法及修法意旨,乃在於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故於股東持股達一定期間及股數之限制要件下,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可見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並藉由外部專業第三人稽核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是以,具備繼續持有6個月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且於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檢附理由、事證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公司即應負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並應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

四、經查:㈠聲請人等均為相對人欽成公司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發行股份總

數1%以上之股東,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約18.6%,此有相對人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資料、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及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52頁),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足認聲請人等係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之要件。

㈡聲請人所述之事實,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返還股份及請求

給付股利之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相對人101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108年及109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相對人於汶萊設立公司資料、喬冠公司資料、欽成太倉公司資料、瑞致達公司資料、太倉市順達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資料、相對人外匯存摺存匯等收據、境外租賃契約及支出傳票等文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1-89、125-137頁),其所指各節,尚非全然無稽,而相對人之業務、財務狀況是否健全、允當,核與聲請人之股東權益密切關連,堪認聲請人業已檢附理由、事證,並敘明提出本件聲請之必要性;且其聲請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復難認有何逾越必要範圍之情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相對人雖執前詞,認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惟檢查人制度既為保障少數股東資訊權而設,本質上屬股東共益權之行使,其本於公司股東身分行使該項權利,並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選派檢查人係針對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查核,檢視公司董事會執行職務適法性,檢查人本諸其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盈虧狀況,自可適時保障聲請人及其餘股東權利,若公司財務制度健全,董事長及董事會執行職務均適法,當不致因檢查人之查核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至於聲請人雖曾對相對人分別提起背信告訴及給付股利等案件,惟其調查、審理及偵查之構成要件與本件迥然不同,自不能以聲請人曾提起上開案件,即謂相對人不得為本件之聲請。因此,相對人據此主張本件無檢查之必要性云云,不足採信。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關於檢查人之人選,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

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紀敏滄會計師(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1),此有該公會111年8月10日中市會字第1110605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9-141頁);兩造復就紀敏滄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並不反對(見本院卷第155-157頁)。爰審酌紀敏滄會計師現職為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曾任朝陽科技大學、東海大學、逢甲大學、中興大學、靜宜大學、僑光科技大學、亞洲大學副教授、朝陽科技大學會計系系主任、臺中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等情,有台中市會計師公會會員學經歷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頁),認為紀敏滄會計師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且為第三人所推薦,具獨立超然特性,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紀敏滄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之附註、營業報告書、所有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明細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至檢查人指定之處所,供其檢查。至於檢查人之報酬,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紀敏滄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之附註、營業報告書、所有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明細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附表編號 文件名稱 1 自101年度起迄今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附註、營業報告書、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等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包含所有勞務支出費用。 2 相對人於102年4月10日出賣彰化縣○○鄉○○段000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予全有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評估報告、交易文件(包含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董事長簽呈、董事會議案與議事錄、資金往來明細等資料。 3 相對人於102年5月間分別向徐施素枝之繼承人徐惠玲、徐惠敏、徐宇岑、徐斐筠、徐汶琪、徐旻宣、徐鈺捷、徐浚碩講買繼承自徐施素枝之彰化縣溪湖鎮鳳山段687-1、688、689、690、691、692、693、694地號等八筆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號房屋之交易評估報告、交易文件(包含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董事長簽呈、董事會議案與議事錄、資金往來明細等資料。 4 相對人自101年度起迄今之保留盈餘金額及處置保留盈餘之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帳目等資料。 5 相對人於汶莱轉投資設立之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起迄今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證明文件、財產目錄及相關產權證明文件、營收明細及其憑證等資料,及關係企業之關係報告書、資金往來、損益表,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 6 相對人於中國大陸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喬冠自行車車料(深圳)有限公司」,自101年起迄今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證明文件、財產目錄及相關產權證明文件、營收明細及其憑證等資料,及關係企業之關係報告書、資金往來、損益表,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 7 相對人於中國大陸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喬冠公司,再行轉投資於英屬維京群島設立之孫公司,即瑞致達(英屬維京群島) 有限公司自101年起迄今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證明文件、財產目錄及相關產權證明文件、營收明細及其憑證等資料,及關係企業之關係報告書、資金往來、損益表,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 8 相對人於中國大陸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欽成車料(太倉)有限公司」,自101年起迄今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證明文件、財產目錄及相關產權證明文件、營收明細及其憑證等資料,及關係企業之關係報告書、資金往來、損益表,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 9 相對人於中國大陸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欽成太倉公司再行轉投資於太倉市順達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自101年起迄今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證明文件、財產目錄及相關產權證明文件、營收明細及其憑證等資料及關係企業之關係報告書、資金往來、損益表,合併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