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6號原 告 賴勝朗
朱文仁黃柏璋
林栢洲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豊参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等5人請求被告各給付其等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等5人各應暫先繳納裁判費6,933元(計算式:20,800-【20,800÷3×2】= 6,9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