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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家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蔡永雪被上訴人 蔡永豐

蔡永達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麗華被上訴人 朱瑞輝

蔡友枝

蔡招治

蔡秋月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秋惠被上訴人 鄧朋英

蔡憲榮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分割方法欄中關於「蔡永枝」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友枝」。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蔡孟君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