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原 告 李宥璿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湳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台幣221,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220元,尚欠新台幣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