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簡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為黃三祺之債權人,而黃三祺之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原告欲向本院聲請執行前開遺產,惟該遺產於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法進行拍賣,現因黃三祺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法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三、本件原告訴請本件代位分割遺產,因未列被告之姓名、地址,經本院調閱被繼承人之相關繼承登記資料、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戶籍謄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均仍未補正,是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