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雅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紅每間請求回復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8,251,816元(依卷5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16,503,632元,原告起訴所得利益為應繼分二分之一),應徵上訴裁判費12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