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李雅仙被上訴人即原 告 陳紅每法定代理人 陳麗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8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