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許牧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彥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32,34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