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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原 告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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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9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被繼承人詹為吟與關係人詹皆得間是否成立收養關係等基礎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之處,為求審理周延,並充分保障兩造當事人之程序權利,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