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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友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霞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2萬9,931元,應徵裁判費403,8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費用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