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楊振承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86年5月1日報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前開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2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關係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1份在卷可稽,可見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附表所示「修正前條文」業經關係人之董事會決議修改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彰化縣政府備查等情,復有關係人110年第12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1份、彰化縣政府110年12月15日府社身福字第1100455595號函1份存卷為憑,應屬真實。是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關涉該財團法人之規模及業務,核屬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事項,或與維持該財團法人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有關,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尚無牴觸,故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